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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行初字第85号 (4)
  维持被告上海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XX号房屋拆迁裁决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冯C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第三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霄云
代理审判员 孙 迪
人民陪审员 毕晓莹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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