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浙湖行终字第14号(3)

  综上,上诉人××公司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照准。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建筑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汤政强

  审 判 员  杨瑞芳

  代理审判员  赵 龙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凌烈妮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