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湖行终字第14号(3)
综上,上诉人××公司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照准。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建筑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汤政强
审 判 员 杨瑞芳
代理审判员 赵 龙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凌烈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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