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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湖行终字第26号(4)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汤政强

审 判 员  何育红

代理审判员  赵 龙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凌烈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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