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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湖行终字第26号(4)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汤政强
审 判 员 何育红
代理审判员 赵 龙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凌烈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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