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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沪高民一(民)再提字第7号 (5)
  三、上海刚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偿付上海百马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佣金及溢价分成人民币12,982,757.86元,其中人民币9,581,374.36元与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路****弄96、100、101、109、115、279号6套房屋的房款相冲抵,其余人民币3,401,383.50元上海刚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
  四、上海刚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百马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人民币3,071,383.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8年4月1日起计算至上海刚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清偿之日止)。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20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29,201元,由上海百马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43,067元,由上海刚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6,13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1元,由上海刚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201元,由上海刚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2,801元,由上海百马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41,400元。
  如果上海刚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沈盈姿
审 判 员 阴家华
代理审判员 陈 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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