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1181号(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以下空白)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孙 庆 煌
    代理审判员 李 棠
    人民陪审员 霍 泽 荣
    
    二○一三年八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婵 娟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