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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747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747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辛**(自报),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调风镇****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3]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10月22日8时许,辛**独自带备作案工具来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医院后寻找作案目标,进入医院门诊部对开的停车场时,发现一辆川崎牌TDR-***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50元)停放该处,于是趁无人之机,拿出工具撬开该车的电门锁,将该车盗走。得手后,辛**打电话给罗*(另案处理)联系销赃,双方讲好以人民币820元的价格销赃。之后,辛**驾驶赃车来到约定的大良街道凤翔工业区一路边,罗*和其妻子马**(另案处理)在该处等候。双方见面后进行交易,交易结束后,均被警察当场抓获。破案后,起获被盗的川崎牌TDR-***电动车一辆,现已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黎**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马**、罗*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鉴定结论及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据以证明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辛**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辛**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所查明的量刑情节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2日起至2013年5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冰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董 少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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