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2613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2613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8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2]2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03年9月5日晚,被告人田**伙同“石矿”携带作案工具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公司,撬开该公司的办公室房门后,入内盗得一台电脑和一台打印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28元)。得手后,赃物由“石矿”变卖。
2012年8月6日,民警在巡逻时抓获被告人田**。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田**的供述及对作案现场的指认笔录;2、被害人卢**的报案陈述;3、抓获被告人田**的经过;4、被盗财物发票;5、被告人田**的户籍证明;6、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7、立案决定书;8、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及告知书;9、痕迹鉴定及告知书;10、现场勘查记录。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田**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7日起至2013年12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邓 杏 华
二○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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