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2048号(2)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