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1104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1104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大门桥头市场边***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3]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10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梁**酒后驾驶粤X/ZB**3小汽车,行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宝林路顺峰药业有限公司附近路段时,与梁**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留在现场打电话报警,并接受到场交警人员的处理。
   经鉴定,被告人梁**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7.4mg/100ml。
   2013年5月7日,被告人梁**到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经过。
    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梁**的供述;鉴定意见及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粤X/ZB**3小汽车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梁**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返还物品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留在现场自动打电话报警,并接受到场交警人员的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13年6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黄 挺
    
                            二○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家 华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