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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佛顺法刑初字第1822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 佛顺法刑初字第1822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青龙乡莲塘村委马安村*号。2000年3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原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09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10年5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2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3]1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9月1日晚,被告人李**伙同他人来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漕渔新村公园南三街6号1楼出租屋,由他人撬开该屋窗户的防盗网,被告人李**爬进该屋盗窃财物。被告人李**盗得一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个啄木鸟钱包。得手后,被告人李**等人携带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无法起回。经鉴定,上述赃物共价值人民币297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陈**的报案陈述;被告人李**的供述及对作案地点的指认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及告知书;痕迹鉴定意见;警情资料;被告人李**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所提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李**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3日起至2013年12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以下空白)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肖 复 春

二○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魏 乐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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