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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8824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8824号




    原告梁*初,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社**巷**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廖*和,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村**街**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陈*灿,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石潭镇**村委会**村**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陈*路,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石潭镇**村委会**村**号。公民身份号码:******。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林,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太和镇**社区**路**号。
    被告雷*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石潭镇**村委会**村**号。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梁*初与被告廖*和、陈*灿、陈*路、雷*明因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23日、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初、被告陈*灿、陈*路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和、雷*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廖*和、陈*全经济纠纷一案,顺德区法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0)顺法执字第3227号。在执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廖*和在顺德区法院为被执行人的案号为(2011)佛顺法执字第9070、9071号案件中有财产可供执行,遂向顺德区法院提起了对该项财产的参与分配申请。在参与分配过程中,原告对顺德区法院主持制定的财产分配方案有异议。异议送达被告陈*灿、陈*路、雷*明后,被告陈*灿、陈*路、雷*明对原告的异议持反对意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顺德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判令确认顺德区人民法院(2010)顺法执字第3227号、(2011)佛顺法执字第9070、9071号《关于被执行人廖*和机器设备拍卖所得执行款的分配方案告知书》中优先清偿被告陈*灿、陈*路及分配给被告雷*明的共计52246元执行款归原告所有;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廖*和、陈*灿、陈*路、雷*明承担。
    被告陈*灿、陈*路答辩称,一、被告廖*和是清新县石潭镇**石材厂的经营者,该厂在清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09年廖*和雇佣陈*路和陈*灿为该石材厂工人,后因厂方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拖欠陈*路和陈*灿的工资未付。在陈*路和陈*灿的再三追讨下,廖*和分别立据确认欠下陈*路工资29543元,欠下陈*灿工资21600元。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两被告分别向清远市清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经清远市清新县人民法院审理,清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清新法民初字第518、51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廖*和于2012年5月20日前支付陈*灿工资21600元,2012年5月20日前支付陈*路工资29543元。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清新法民初字第518、5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包括原告梁*初在内的任何人或者有关单位不能不论生效法律文书中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且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生效的法院裁判,生效的民事裁判书必须履行。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工人工资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廖*和欠被告的工人工资是双方都承认的,且有清新县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事实为证,故《被执行人廖*和机器设备拍卖所得执行款分配方案》合理合法,请求予以执行,分配被告的血汗工人钱。生效的法律裁判文书应当履行,依照法律规定,工人工资应当优先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诉讼中,原告梁*初提供的证据及被告陈*灿、陈*路的质证意见如下:
    1.原告身份证原件1份、被告陈*灿、陈*路、雷*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陈*灿、陈*路的质证意见:没有异议。
    2.《关于被执行人廖*和机器设备拍卖所得执行款的分配方案告知书》原件1份、(2010)顺法执字第3227号《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起诉廖*和的案件已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告陈*灿、陈*路、雷*明以廖*和欠他们工资为由另案起诉,并参与廖*和的财产分配。但原告认为陈*灿、陈*路、雷*明与廖*和之间的工人工资纠纷是虚假案件,因此原告对该份分配方案有异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陈*灿、陈*路的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同意法院出具的对廖*和财产的分配方案。且被告与廖*和之间的纠纷是真实合法的,并非原告所称是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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