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8824号(2)
3.农村信用社业务回单复印件5份、农村信用社电汇凭证复印件1份、恒通卡凭卡交易回单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在2009年间存款8万多元至陈*灿的账户,及2009年存款至罗*红的账户。
被告陈*灿、陈*路的质证意见:陈*灿确实收到8万多元,但费用都是用于投资厂房,是廖*和要求陈*灿开具银行账户以作工厂的流水账,上述证据与陈*灿、陈*路与廖*和之间的劳动纠纷无关。
4.(2010)顺法民一初字第0049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2010)顺法民一初字第04635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2011)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2012)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483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与廖*和、陈*全等人的借款已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并且判决廖*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59375元及利息175141元,陈*全对廖*和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陈*灿、陈*路的质证意见:对上述判决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上述判决书所审理的是廖*和与他人之间的纠纷,与两被告无关。
5.证人证言1份(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两被告的工资已支付完毕。
被告陈*路的质证意见:证人与廖*和是合伙人,之前都是由证人刘*和发工资的,2009年4月前的工资确实已全部支付完毕。但被告与廖*和的工资纠纷及廖*和出具欠条所确认的拖欠工资是从2009年5月至2009年年底的工资。清新县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所依据的欠条是2009年11月廖*和出具的欠条。
被告陈*灿的质证意见:证人与廖*和是合伙人,之前都是由证人刘*和发工资的,欠条上所述的41600元工资是从2008年廖*和他们合伙开厂开始至2009年中秋节的工资。被告每月的工资是2500元。2009年春节前刘伟和支付10000元,春节后廖*和又支付了10000元给被告。中秋节后被告就没有再在他们厂工作。清新县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所依据的欠条是2009年中秋节左右廖*和出具的欠条。
诉讼中,被告陈*灿、陈*路提供的证据及原告梁*初的质证意见如下:
1.(2012)清新法民初字第518、519、520号民事调解书原件3份,证明廖*和与陈*路、陈*灿、雷*明之间因工人工资纠纷诉至清新县人民法院,后经该院主持调解,廖*和同意支付拖欠陈*灿工资21600元、支付拖欠陈*路工资29543元、支付拖欠雷*明工资5400元。
原告梁*初的质证意见:对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认为廖*和与陈*灿三人之间的诉讼是虚假诉讼。
2.欠条原件2份(加盖清新县潭**石材厂),证明廖*和出具欠条确认欠陈*灿、陈*路的工资。
原告梁*初的质证意见:与本案无关。
被告廖*和、雷*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经过庭审辩证、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如下认证:
1.对于原告提供的1,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2.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2、3、4、5,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3.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1、2,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案经开庭,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查明如下事实:
2010年2月22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顺法民一初字第00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廖*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梁*初归还借款542875元;二、驳回原告梁*初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梁*初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0)顺法执字第3227号。
2010年10月12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顺法民一初字第04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廖*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梁*初归还借款本金2059375元及利息175141元,合共2234516元(另从2010年7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5937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算利息)。被告陈*清对被告廖*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陈*全对被告被告廖*和的上述借款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梁*初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梁*初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1)顺法执字第9070、9071号。
2012年5月10日,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2)清新法民初字第518、519、52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廖*和于2012年5月20日前支付陈*灿工资21600元,支付陈*路工资29543元,支付雷*明运输费5400元。陈*灿、陈*路、雷*明向清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分别为:(2012)清新法执字第259、26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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