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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594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594号




    原告徐*坤,男,19** 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村**路**街**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李*平,广东天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广东天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亮,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街**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李*安,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村**街**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李*权,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村**街**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肇庆市**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亮。
    被告佛山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工业区**区。
    法定代表人徐*雄。
    原告徐*坤与被告李*亮、李*安、李*权、肇庆市**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佛山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五被告公告送达了应诉材料、开庭传票等,并于2012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平、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亮、李*安、李*权、**机电公司、**金属公司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坤诉称,李*亮、李*安、徐俭雄、李*权、**机电公司、**金属公司为清偿债务,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按照要求,以原告、徐*聪、**公司、**公司等名义,先后通过顺德农商银行乐从细海支行等,实际提供借款共计2537.91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促,上述借款人出具《欠款确认书》,确认共同向原告借款及逾期未予偿还借款的事实,并承诺就全部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亮、李*安、徐俭雄、李*权、**机电公司、**金属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本金2537.915万元及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计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被告李*亮、李*安、徐俭雄、李*权、**机电公司、**金属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徐*雄的起诉,本院已准许。
    被告李*亮、李*安、李*权、**机电公司、**金属公司均未答辩。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李*亮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李*权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李*安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打印件(加盖查询章)、被告**机电公司企业机读档案资料复印件、被告**金属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资料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且该组证据和原告提交的证据2、3相互印证,五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2011年9月20日的《欠款确认书》复印件一份(已经南海区人民法院核对与原件无异),以证明五被告确认从原告及徐*聪名下汇入**公司、**贸易公司、黄*权、林*豪、张*芬、陈*涓等人账户内的款项的性质均属于借款,五被告自愿承担连带责任;
    3.2011年9月31日的《欠款确认书》原件一份,以证明五被告确认欠原告借款17856500元,五被告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2011年5月13日建设银行电子转账凭证原件一份(**贸易公司汇入**贸易公司300万元,该款项对应诉状附表的第20项)、2011年8月16日顺德农商银行恒通卡凭卡交易回单原件一份(徐*坤汇入黄*权账户100万元,该款项对应诉状附表的第23项)、2011年8月18日的顺德农商银行恒通卡凭卡交易回单原件一份(徐*坤汇入黄*权账户100万元,该款项对应诉状附表的第24项)、2011年8月19日顺德农商银行恒通卡凭卡交易回单原件一份(徐*坤汇入林*豪账户350万元,该款项对应诉状附表的第25项)、2011年8月23日的顺德农商银行恒通卡凭卡交易回单原件一份(徐*坤汇入林*豪账户141万元,该款项对应诉状附表的第26项)、2011年9月9日的顺德农商银行恒通卡凭卡交易回单原件一份(徐*坤汇入**贸易公司账户3066650元,该款项对应诉状附表的第29项)、2011年9月15日的加盖顺德农商银行乐从广湛支行业务章网银交易打印件一份(徐*聪汇入陈*涓账户20万元,该款项对应诉状附表的第31项)、2011年9月15日加盖顺德农商银行乐从细海支行业务章网银交易打印件一份(徐*坤汇入陈*涓账户60万元,该款项对应诉状附表的第30项)、2011年9月16日加盖顺德农商银行乐从细海支行业务章网银交易打印件一份(徐*坤汇入陈*涓账户5万元,该款项对应诉状附表的第32项)、2011年9月7日加盖顺德农商银行乐从细海支行业务章网银交易打印件一份(**钢铁贸易公司汇入张*芬账户250万元,该款项对应诉状附表的第28项)、2011年9月5日顺德农商银行异地通存通兑业务回单原件一份及网银交易复印件一份(存入张*芬账户的250万元,该款项对应诉状附表的第27项)、确认书原件二份,以证明五被告及徐*雄欠原告借款及数额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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