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594号(3)
    2011年9月20日,李*亮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款确认书》,确认至2011年9月20日,徐*雄、李*安、李*权、李*亮及佛山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肇庆市**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欠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及徐*坤货款及借款,其中货款29971859元。借款本息包括从徐*坤、徐*聪名下账户汇至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黄*权、林*豪、张*芬、陈*娟及其他相关收款人账户内的款项。对以上欠款,徐*雄、李*安、李*权、李*亮及佛山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肇庆市**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亮还在肇庆市**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处签名。2011年9月31日,李*亮又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款确认书》,确认至2011年9月31日,徐*雄、李*安、李*权、李*亮及佛山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肇庆市**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共欠徐*坤17856500元,对以上欠款,徐*雄、李*安、李*权、李*亮及佛山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肇庆市**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该张《欠款确认书》上,李*亮仅在欠款人处签名。
    另查明,经佛山市顺德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确认,2011年5月13日向张*芬账户所转款项为原告徐*坤指示;经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确认,2011年5月13日向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账户所转款项为原告徐*坤指示。
    本院认为,结合案涉的两份《欠款确认书》,李*亮确认凡由原告徐*坤汇至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黄*权、林*豪、张*芬、陈*娟账号中的款项,其性质均为被告李*亮向原告徐*坤的借款,该部分款项共计11276650元。由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汇至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的款项以及由佛山市顺德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汇至张*芬账户的款项,因款项为原告委托支付,因此应视为以原告名义支付,该部分款项性质也为借款,金额为550万元。以上借款金额合计为16776650元。
    结合2011年9月20日出具的《欠款确认书》的内容及李*亮在欠款人处及在**机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处签字的事实,本院确认,李*亮在确认该笔欠款时有两个身份,一是以自己名义确认欠款,一是以**机电公司名义确认欠款。因此,被告李*亮、**机电公司应当对16776650元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就案涉借款,原告与被告李*亮、**机电公司未约定利息,因此应视为无息借款。原告与被告李*亮、**机电公司之间就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因此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准许。结合原告的陈述及《欠款确认书》的内容,本院认定原告已于2011年9月20日催告过被告还款,但诉讼中,原告仅要求自2012年1月4日开始计算利息损失,对原告的这一权利处分行为,本院予以准许。综上,自2012年1月4日开始,被告李*亮、**机电公司应以1677665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损失。
    由于被告李*安、李*权、**金属公司均未在两份《欠款确认书》上签名,且原告在诉讼中也未举证证明李*安、李*权、**金属公司也为借款人,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李*安、李*权、**金属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第1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亮、肇庆市**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坤借款1677665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677665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准,自2012年1月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
    二、驳回原告徐*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为168695.75元、公告费1500元,合共170195.75元,由原告徐*坤负担85097元,被告李*亮、肇庆市**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8509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