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广海法初字第333号(5)
关于原告应负担后续建造费用的数额问题。根据2012年4月10日梁耀某签字确认,四原告需负担船舶的该建造费用为651,324元,四原告主张根据船舶转让《协议书》其只应负担50万元。本院认为,在本案船舶转让《协议书》中,确实约定有“由吕某某监管余下工程,梁耀某派人继续建造余下工程,造价约50万元,由梁耀某负担,吕某某代付”。因四原告在履行《产品订货合同》的过程中,0708轮在船厂建造的具体事务由原告梁耀某负责,可见梁耀某在0708轮的建造事宜中有权代表另外三原告处理具体事务。虽然该最终结算的剩余工程的工程款为651,324元,超过《协议书》约定的50万元,但《协议书》约定的剩余工程款的数额应是估计的大约数,实际产生的费用与约定的数额存在一定差额是正常的,且该剩余工程款经过梁耀某对账确认,并注明“应付”字样,意思明确,梁耀某在另案庭审中也对此欠款无异议,因此该651,324元剩余工程款应由四原告共同承担,四原告主张其只应该承担剩余工程款中的50万元无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0708轮的转让总价款为10,499,800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370万元和4,357,852元,再扣减原告应负担的剩余工程款651,324元,被告还拖欠四原告船舶价款1,790,624元。根据船舶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应该在收到船舶证书时予以支付,即2012年3月14日支付,被告至今未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四原告支付拖欠的船舶价款等损失。
   关于被告拖欠四原告船舶价款的利息损失问题,虽然四原告在(2012)广海法初字第439号案中经本院释明仍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且被告吕某某也在判决生效后委托律师向梁耀某发出律师函,催促其来结算船舶价款,梁耀某也已收到律师函但没有行动,因此四原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积极履行协助收取船舶价款的义务。但被告应该在无法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将船舶价款予以提存,以终止其支付船舶转让价款的义务,被告既未向四原告支付剩余价款也没有按法律规定提存,违反合同和法律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由于原、被告没有就逾期付款约定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即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计算逾期违约金。考虑到四原告在本案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履行协助收取船舶价款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本院综合认定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向四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0708轮船舶证书的发证时间为2012年3月14日,原告主张自2012年3月15日开始计算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应予准许,利息损失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某某向原告黎伟某、陈某某、郭某某、梁耀某支付“粤广州货0708”轮船舶价款余额1,790,624元及其从2012年3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黎伟某、陈某某、郭某某、梁耀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990元,由原告黎伟某、陈某某、郭某某、梁耀某负担6,589元,被告吕某某负担19,401元。原告已预缴受理费25,990元,经原告同意,被告将其负担的受理费径付原告,本院不另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科雄
                                    审 判 员   吴贵宁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