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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行终字第108号(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浙江××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存
审判员曾晓军
代理审判员陈雕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朱       妙       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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