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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行终字第106号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3)浙温行终字第1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甲。
    委托代理人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镇江滨路。
    法定代表人吴××。
    委托代理人丁××。
    委托代理人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苍××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人民××道。
    法定代表人虞××。
    委托代理人温××。
    委托代理人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玉苍路。
    法定代表人林×。
    委托代理人许××。
    委托代理人陈乙。
    上诉人陈甲因诉苍南县××人民政府、苍××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苍××国土资源局房某某政强制一案,不服浙江省苍某某人民法院(2013)温苍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甲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苍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丁××、董××、被上诉人苍××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温××、郑××、被上诉人苍××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许××、陈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陈甲诉称的坐落于苍某某灵溪镇新建村一间房屋,系未经法定部门审批,擅自于1997年间建设的。2012年7月4日,苍南县××人民政府、苍××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苍××国土资源局共同署名向陈甲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12年7月10日前自行腾空该房屋内的设施,并自行改正。陈甲未在上述期限内予以改正。2012年7月16日,苍南县××人民政府、苍××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苍××国土资源局组织人员对该房屋进行强制拆除。陈甲不服该强制拆除,向苍某某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苍某某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该强制拆除的行政复议决定。陈甲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原判认为,陈甲诉称的房屋为违法建筑,苍南县××人民政府、苍××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苍××国土资源局在向陈甲发出限期改正通知后,其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对该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并无不当。陈甲请求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陈甲请求确认苍南县××人民政府、苍××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苍××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7月16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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