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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行终字第106号(3)
    综上,本院认为,苍南县××人民政府、苍××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苍××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被诉强制拆除行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原审判决驳回陈甲要求确认该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3目、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苍某某人民法院(2013)温苍行初字第14行政判决;
    二、确认苍南县××人民政府、苍××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苍××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7月16日强制拆除陈甲位于苍某某灵溪镇新建村一间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苍南县××人民政府、苍××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苍××国土资源局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存
审判员曾晓军
代理审判员陈雕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叶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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