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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行终字第88号(3)
一、撤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3)温鹿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旭东
审判员来敏
审判员章宝晓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叶 恒
总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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