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温行初字第69号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浙温行初字第69号
原告温州××科××司(以下简称亿××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扶贫工业区××号。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代理人洪××、刘××。
被告温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瓯海区××),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海路××号。
法定代表人彭××。
委托代理人金××、张××。
亿××司因诉瓯海区××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7日向瓯海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于同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亿××司法定代表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洪××、刘××、被告瓯海区××的委托代理人金××、张××到庭参加诉讼。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审理期限延长到2013年4月1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司诉称:2006年2月17日,原告与瓯海经济开发区管甲签订了《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原告的高新项目落户瓯海经济开发区,项目总投资2.4亿元,固定资产投资2.2亿元,并将已经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的“瓯海区娄桥街道河庄某80亩土地”拟征用后由原告建设厂房。该建设项目于同月经浙江省发改委立项、环评等审批。同年5月,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上报浙江省国土厅,浙江省国土厅于同年6月8日作出《浙江省规划及农用地转用指标安排某某书》,同意“追加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耕地指标5.333公顷专项用于温州××科××司建设项目。”同年9月8日,原告取得涉案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1月,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上述土地,在该批次“农用地转用汇总表”中明确列明涉案土地将用于原告的建设项目。随后,原告按照80亩(5.333公顷)的用地面积依法缴纳了“耕地开垦费、征地管乙、新菜地开发建设费、征地补偿费”等规费597.4063万元。2007年4月,瓯海经济开发区管甲以“通知”形式将原80亩土地变更为39.964亩,并要求原告接到“通知”5日内重新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并全额缴纳39.964亩地价款,否则取消建设项目用地资格。原告遂多次与被告及管甲协商,要求被告作出解释,但未果。近日,原告得知上述“通知”系根据被告温乙办抄[2007]46号抄告单作出。原告认为,该抄告单形式上虽为内部抄告单,但实质上已直接处置了涉案地块,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温乙办抄[2007]46号抄告单。
原告亿××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据:1、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温乙办抄[2007]46号抄告单,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3、关于温州××科××司新建汽车某某定位仪GPS、汽车行驶记录仪项目备案的报告、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证明涉案项目已立项;4、项目投资协议书,证明原告与瓯海经济开发区管甲已就使用涉案地块签订合同;5、温州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浙土资预[2006]2044号关于温州××科××司汽车某某定位系统GPS、汽车行驶记录仪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省重点急需项目用地指标申请表、浙土资规计[2006]35号浙江省规划及农用地转用指标安排某某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温)土字[A2006]第21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某、浙土字A[2006]-0100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缴款收据等,上述证据证明涉案土地立项、用地预审、农转用指标落实、规划用地许可、征地材料上报等均是基于原告建设项目作出,征地补偿费用等也由原告承担,且农用地转用指标专项用于原告的建设项目等。
被告瓯海区××辩称:1、被诉抄告单是被告对瓯海经济开发区管甲在履行项目投资协议过程某的内部审批和工作部署,不对外产生约束力,与原告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管甲在2007年4月20日向原告发出的“通知”中已经告知被诉抄告单的文号及内容,并要求原告办理相关手续,原告在收到通知后已向区委主要领导反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原告已超过起诉期限。3、原告虽于2006年2月17日与瓯海经济开发区管甲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但同时承诺协议书仅作北京签约项目报批使用,待土地指标落实后再重新签订正式协议。被告同意分配原告39.964亩工业用地,符合原告与管甲之间的约定,程序到位,依据充分。况且,原告自2008年始连续多年未参加年检,已于2011年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原告已丧失继续经营能力,无法再取得土地继续实施项目投资。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瓯海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温乙办抄[2007]46号抄告单,证明被诉行政行为;2、瓯海经济开发区管甲作出的通知以及原告出具的报告,证明原告在2007年4月已知道被诉抄告单某某;3、项目投资协议书以及原告出具的三份承诺书,证明原告与开发区管甲签订的协议仅作项目报批使用,所批用地指标按区政府要求调整;4、会议签到表、建设用地集体会审意见表、区长办公会议记录,证明相关部门多次召开会议集体评审北京签约项目,并报区长办公会议审议,程序到位;5、温丙征字[2007]106号关于瓯海区娄桥街道河庄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证明温州市人民政府核定涉案土地二、三产返回地指标11.9993亩;6、签约项目及参会企业名单、项目合作协议、工商变更登记情况、关于工商注册有关事项的报告,证明原告项目应由浙江双龙科技有限公某与北京世纪风投资管理有限公某共同投资,事实上为个人投资;7、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股东王××抽逃出资;8、公某基本情况,证明原告公某营业执照已被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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