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铁刑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鲍小广,男。
被告人张勇,男。
辩护人王熙,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林晓,男。
被告人徐大美,女。
辩护人胡奥朋,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宁铁检刑诉[201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小广犯盗窃罪,被告人张勇、叶林晓、徐大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8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小广、张勇、叶林晓、徐大美及辩护人王熙、胡奥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鲍小广携带大力钳等作案工具,采用扒车掀货的手段,先后多次从停靠在南京建宁火车站的货物列车上,盗窃铁路运输物资,并将部分赃物销卖给被告人张勇、叶林晓、徐大美等人。被告人张勇、叶林晓、徐大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并销售牟利。其中:
一、2012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鲍小广从26123次货物列车的一节车厢内,窃得生铁500公斤(价值人民币1,650元),后被告人鲍小广将赃物销卖给王开芬,得赃款人民币1,000余元。
二、2012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鲍小广从26129次货物列车P64K3401801号车厢内,窃得“双兔”大米1,200公斤(价值人民币5,160元),后被告人鲍小广将赃物销卖给被告人张勇、徐大美。被告人张勇、徐大美明知大米是赃物,仍予以收购并支付人民币3,120元。被告人徐大美后又将所收赃物销卖,得赃款人民币4,320元。
三、2012年11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鲍小广从86931次货物列车P623115293号车厢内,窃得“绿宇”(清香武育粳)大米2,375公斤(价值人民币10,687.5元),后被告人鲍小广在转移赃物时被车站工作人员发现,弃赃逃逸。所窃赃物被公安机关追缴。
四、2012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鲍小广从26129次货物列车P64AK3428176号车厢内,窃得“北大荒”(长粒香)大米1,050公斤(价值人民币5,890元),后被告人鲍小广将赃物销卖给被告人张勇、徐大美。被告人张勇、徐大美明知大米是赃物,仍予以收购并支付人民币2,730元。被告人徐大美后又将所收赃物销卖,得赃款人民币3,000余元。
五、2012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鲍小广从26131次货物列车P62K3121015号车厢内,窃得聚乙烯1,000公斤(价值人民币11,250元),后被告人鲍小广将赃物销卖给被告人叶林晓。被告人叶林晓明知聚乙烯是赃物,仍予以收购,并支付人民币8,800元。叶林晓后又将所收赃物销卖,得赃款人民币9,000余元。
六、2012年12月15日下午,被告人鲍小广从26121次货物列车P62K3123167号车厢内,窃得高筋面粉1,450公斤(价值人民币4,292元),后被告人鲍小广将赃物销卖给被告人张勇、徐大美。被告人张勇、徐大美明知面粉是赃物,仍予以收购并支付赃款3,000元。被告人徐大美后又将收来的赃物销卖,得赃款4,176元。
七、2012年12月中旬,被告人鲍小广连续两天从26135次货物列车P64AK3412608号车厢内,窃得“金元宝”大米共计4,850公斤(价值人民币22,649.5元),后被告人鲍小广将赃物销卖给被告人张勇、徐大美。被告人张勇、徐大美明知大米是赃物,仍予以收购并支付赃款共计12,610元。被告人张勇、徐大美后将部分大米销卖牟利。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金元宝”大米806.9公斤
八、2012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鲍小广从43052次货物列车P62NK3313354号车厢内,窃得聚氯乙烯树脂750公斤(价值人民币4,860元),后被告人鲍小广将赃物销卖给被告人叶林晓。被告人叶林晓明知聚氯乙烯树脂是赃物,仍予以收购,并支付赃款2,400元。叶林晓后又将收来的赃物销卖, 得赃款人民币4,000元。
九、2013年1月11日夜,被告人鲍小广从81025次货物列车P63K3302612号车厢内,窃得碳5石油树脂1,975公斤(价值人民币25,181.25元)。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鲍小广将赃物运至被告人叶林晓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准备销赃时,被民警查获。所窃赃物被公安机关追缴。
综上,被告人鲍小广盗窃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1,600余元,被告人张勇、徐大美收购并销售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7,900余元,被告人叶林晓收购并销售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100余元。
2013年1月12日,被告人张勇、叶林晓被公安机关抓获;2013年3月19日,被告人徐大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鲍小广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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