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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124号 (3)
驳回原告戴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澄宇
代理审判员 单宇驰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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