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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138号
  原告陈某某。
  原告庞某某。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陆建平。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琪。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曹亚中。
  委托代理人肖卫东。
  委托代理人李剑瑜。
  原告陈某某、庞某某因要求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浦东城管局)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6月6日立案受理,6月1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陆建平、张琪,被告委托代理人肖卫东、李剑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庞某某诉称,其系汤臣湖庭花园二期罗山路XXXX弄XXX号1-3层房屋的产权人。入住后,发现其房屋前方的罗山路XXXX弄XXX号(整幢)正在装修,不仅在三楼加高5-8米,而且在房屋东侧空地上搭建数千平方米的房屋,且上述搭建未得到政府部门的许可。自2011年12月起原告就向被告举报、反映要求拆除正在搭建的违章建筑,但被告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致使违章搭建逐步建成。至2012年9月28日,原告向被告邮寄《敦促依法行政函》,要求被告履行拆除违章建筑的法定职责。因被告未履行,严重影响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及视野,造成原告房屋贬值,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职责,拆除本市罗山路XXXX弄XXX号东侧的违章搭建及三楼加高部分的违章搭建。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材料证明其主张:1、《敦促依法行政函》及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2、两原告的房地产权证;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5、来访接待处理单、举报信等;6、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规土局)的信访答复;7、违章搭建施工照片5张;8、《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被告浦东城管局辩称,其对浦东新区辖区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具有查处的行政职权,原告要求其履行拆除的职权无相应的法律依据。2011年12月起,被告陆续接到投诉反映罗山路XXXX弄XXX号存在违规施工现象,被告对现场进行了调查,该工地为上海浦东新区龙的美术馆(以下简称:龙的美术馆)装修工程施工现场,因该工地取得了浦东规土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故将案件移送浦东规土局处理。2012年2月29日,浦东规土局发出《案件移送单》,确认违法建筑面积约为1580平方米,并将案件移送给被告查处。3月2日被告经现场检查,发现龙的美术馆在实施装修工程中存在违法改建、扩建建筑物1580平方米,遂立案,进一步调查后,于2012年3月12日向龙的美术馆发出《责令停止建设并自行拆除通知书》,因龙的美术馆继续进行建设,2012年6月4日被告做出了(浦-084)城管限拆字[2012]第0090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于2012年6月12日送达龙的美术馆。2012年9月4日,被告至现场进行复查,发现龙的美术馆未拆除违法建筑,且违法建筑已建设完毕,遂于9月17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浦东区政府)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表。综上,被告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了职责,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且无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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