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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138号 (4)
  另外,2011年12月被告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就着手对龙的美术馆在罗山路XXXX弄XXX号搭建违法建筑进行了调查、处理,并于2012年6月做出限期拆除决定且送达。至2012年9月因龙的美术馆未履行限期拆除决定,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被告也已经向浦东区政府申请强制拆除。故被告对龙的美术馆在罗山路XXXX弄XXX号违法搭建1580平方米建筑物的查处已完毕。
  综上,原告陈某某、庞某某要求被告浦东城管局履行拆除本市罗山路XXXX弄XXX号东侧的违章搭建及三楼加高部分的违章搭建的诉讼请求无相应的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庞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陈某某、庞某某负担(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玉麟
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杜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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