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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147号 (2)
  被告浦东食药监局向本院提供了以下法律依据及证据:
  1、《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作为职权依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作为执法程序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作为适用法律依据;
  2、市食药监局举报投诉受理、派发、受理单流转信息电脑打印件及相关附件(包括原告的申诉书、购物发票及邮寄信封),证明原告于2012年10月22日向市食药监局进行投诉,反映其在秀仕酒店购买的柏悦月饼礼盒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经上网查询不存在,要求调查并回复;市食药监局于当日受理并于同年10月23日派发至被告处,被告于同年12月3日将处理情况回复市食药监局,市食药监局于同年12月6日办结此举报投诉事项;
  3、秀仕酒店的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证明原告举报的秀仕酒店的工商登记名称为“上海秀仕酒店经营有限公司分公司”,其持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4、被告于2012年10月26日对秀仕酒店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被告对原告的举报投诉事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检查当天在秀仕酒店处查见标示为柏悦月饼礼盒的月饼156盒,标签上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为QS440124010010;未查见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为Q\RMSP001S-2010的柏悦月饼礼盒;
  5、被告于2012年10月26日对秀仕酒店对外事务部经理张禹的询问笔录、(沪浦)食药监立字[2012]第0741号立案审批书,证明被告于2012年10月26日对原告举报投诉事项进行初步核实后,于当日立案;
  6、日美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HACCP认证证书、2012年中秋月饼OEM订购合同,证明原告投诉的柏悦月饼礼盒系秀仕酒店委托日美公司生产,日美公司持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准的生产范围为糕点(月饼、月饼馅料),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为QS440124010010;
  7、被告于2012年10月30日、12月5日对秀仕酒店对外事务部经理张禹、收货部主管张斌的询问笔录两份、秀仕酒店出具的情况说明两份、月饼新旧标签各一份,证明涉案的柏悦月饼礼盒系秀仕酒店委托日美公司生产,旧标签上的生产许可证号和执行标准号属于印刷错误,企业已于案发前主动联系供货商更正标签并联系消费者办理退货手续;
  8、被告于2012年11月15日对秀仕酒店对外事务部经理张禹的询问笔录、日美公司的月饼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二十份、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测试报告及测试结果各三份、广州市番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各两份,证明涉案月饼均能出示合格检验报告;
  9、被告于2012年11月20日对秀仕酒店物料部经理贾珍的询问笔录、秀仕公司关于减少订货数量的内部邮件电脑打印件及其中文翻译件各一份以及送货单四份,证明秀仕酒店月饼实际订购数量减少了6,000盒,最终到货数量为16,000盒;
  10、秀仕公司出具的《关于上海秀仕酒店经营有限公司分公司委托上海御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月饼标签排版设计的情况说明》、秀仕酒店与上海御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德公司)签订的合同、被告于2013年1月22日对秀仕酒店物料部经理贾珍的询问笔录,证明秀仕酒店委托御德公司加工生产月饼礼盒包装,其中200个礼盒用于空盒展示;
  11、被告于2012年11月26日对原告举报投诉的书面答复书及双挂号回执,证明被告于2012年11月26日对原告的举报事项进行书面答复,告知举报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并于同年11月28日通过双挂号方式向原告邮寄送达;
  12、被告于2012年11月30日对秀仕酒店作出的(沪浦)食药监意字[2012]第01002号《监督意见书》,证明被告就柏悦月饼礼盒生产许可证印刷错误事宜,于2012年12月3日向秀仕酒店送达《监督意见书》,要求其对食品标签进行仔细审核,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确保印刷信息准确;
  13、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讨论记录四份、撤案审批表,证明被告于2013年2月7日对案件依法撤案;
  14、政府信息公开办理流转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及被告的查处情况报告各两份、权利人意见征询单,证明被告分别于2012年12月28日、2013年5月8日收到市食药监局政府信息公开流转单,被告分别于2013年1月24日、5月21日向市食药监局提交了查处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对该案的办理情况进行了汇报;
  15、市食药监局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的沪食药监(2013)第9号-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邮件查询单打印件,证明市食药监局将案件撤案情况书面告知了原告,并于2013年5月2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原告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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