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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147号 (3)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法律依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过申请,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向市食药监局举报申诉,被告是作为承办部门收到原告的申诉,原告以被告作为被诉单位不合适;关于检验批次的问题,被告的证据中有相关的报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检验报告可以由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也可以由生产方出具,日美公司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识的检验方式为自行检验,秀仕酒店销售每一批次产品都有相关的检测报告;目前没有法律规定针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印刷错误进行处罚,所以被告才进行撤案处理。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法律依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被告的职权依据和执法程序依据无异议,但对被告的适用法律有异议,认为原告所购买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标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被告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证据2-15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证据8中的报告并未涉及原告购买的2012年8月22日批次生产的月饼,因此与本案无关。
  据此,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颜某某于2012年9月16日在秀仕酒店购买了柏悦月饼礼盒。原告后经查询发现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号Q/RMSP0001S-2010,经上网查询无相关信息。原告遂于同年10月1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市食药监局邮寄申诉书及相关申诉材料,对秀仕酒店以及日美公司进行申诉,并提出五项申诉要求:1、被申诉人退还申诉人购物款,并赔偿10倍货值金额(金额详见发票);2、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责令召回产品;3、要求公司提供相关依据证明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RMSP001S-2010合法性;4、行政指导建议被申诉人在全国主流媒体和全国门店发出消费者告知书并公开道歉并对购买过该产品的消费者按《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进行赔付;5、将处理结果书面邮寄回馈申诉人(包括立案和不予立案)。市食药监局于同年10月22日受理原告申诉后,于次日转至被告办理。被告经调查后于同年10月26日进行立案,并于同年11月26日对原告作出答复书,告知原告:秀仕酒店2012年销售的月饼系委托日美公司生产,日美公司持有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为QS440124010010,秀仕酒店持有所销售的礼盒装月饼的检测合格报告;针对原告反映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RMSP001S-2010合法性问题,编号实为Q/RMSP0001S-2010,经查属标签印刷错误,针对秀仕酒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被告已立案调查;针对原告提出的召回产品、进行赔偿等诉求,原告投诉的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月饼并无直接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召回范围及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赔付范围;赔偿调解属于消保委工作范围,有关此方面的诉求可向消保委反映。同年12月3日,被告对秀仕酒店送达《监督意见书》,要求其对食品标签进行仔细审核,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确保印刷信息准确。同年12月3日,被告将处理情况回复市食药监局,市食药监局于同年12月6日办结此举报投诉事项。2013年2月7日,被告作出撤案审批表,认为现有食品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生产经营生产许可证号印刷错误的食品无相关处罚依据,故对案件进行撤案。原告于2013年5月5日向市食药监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获取“(沪浦)食药监立字[2012]第074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市食药监局于同年5月2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原告,由于秀仕酒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浦东食药监局对立案号为(沪浦)食药监立字[2012]第0741号的案件已依法予以撤案,故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存在。
  本院认为:《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本案被告是本市浦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对违反食品安全的相关企业有监督管理职权。本案中,针对原告有关秀仕酒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申诉,被告在立案后进行相关调查,对原告的申诉要求作出了书面答复,同时认定秀仕酒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作出撤案处理的决定。被告虽未将撤案处理决定直接书面告知原告,但原告已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知案件撤案处理的结果。因此,被告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被告在作出撤案处理决定后未及时向原告告知结果,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被告应当在以后的工作中予以改进。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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