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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147号 (4)
  8、被告于2012年11月15日对秀仕酒店对外事务部经理张禹的询问笔录、日美公司的月饼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二十份、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测试报告及测试结果各三份、广州市番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各两份,证明涉案月饼均能出示合格检验报告;
  9、被告于2012年11月20日对秀仕酒店物料部经理贾珍的询问笔录、秀仕公司关于减少订货数量的内部邮件电脑打印件及其中文翻译件各一份以及送货单四份,证明秀仕酒店月饼实际订购数量减少了6,000盒,最终到货数量为16,000盒;
  10、秀仕公司出具的《关于上海秀仕酒店经营有限公司分公司委托上海御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月饼标签排版设计的情况说明》、秀仕酒店与上海御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德公司)签订的合同、被告于2013年1月22日对秀仕酒店物料部经理贾珍的询问笔录,证明秀仕酒店委托御德公司加工生产月饼礼盒包装,其中200个礼盒用于空盒展示;
  11、被告于2012年11月26日对原告举报投诉的书面答复书及双挂号回执,证明被告于2012年11月26日对原告的举报事项进行书面答复,告知举报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并于同年11月28日通过双挂号方式向原告邮寄送达;
  12、被告于2012年11月30日对秀仕酒店作出的(沪浦)食药监意字[2012]第01002号《监督意见书》,证明被告就柏悦月饼礼盒生产许可证印刷错误事宜,于2012年12月3日向秀仕酒店送达《监督意见书》,要求其对食品标签进行仔细审核,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确保印刷信息准确;
  13、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讨论记录四份、撤案审批表,证明被告于2013年2月7日对案件依法撤案;
  14、政府信息公开办理流转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及被告的查处情况报告各两份、权利人意见征询单,证明被告分别于2012年12月28日、2013年5月8日收到市食药监局政府信息公开流转单,被告分别于2013年1月24日、5月21日向市食药监局提交了查处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对该案的办理情况进行了汇报;
  15、市食药监局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的沪食药监(2013)第9号-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邮件查询单打印件,证明市食药监局将案件撤案情况书面告知了原告,并于2013年5月2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原告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法律依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过申请,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向市食药监局举报申诉,被告是作为承办部门收到原告的申诉,原告以被告作为被诉单位不合适;关于检验批次的问题,被告的证据中有相关的报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检验报告可以由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也可以由生产方出具,日美公司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识的检验方式为自行检验,秀仕酒店销售每一批次产品都有相关的检测报告;目前没有法律规定针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印刷错误进行处罚,所以被告才进行撤案处理。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法律依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被告的职权依据和执法程序依据无异议,但对被告的适用法律有异议,认为原告所购买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标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被告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证据2-15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证据8中的报告并未涉及原告购买的2012年8月22日批次生产的月饼,因此与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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