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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147号 (4)
驳回原告颜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 琴
代理审判员 田 勇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邹加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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