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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147号 (5)
  据此,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颜某某于2012年9月16日在秀仕酒店购买了柏悦月饼礼盒。原告后经查询发现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号Q/RMSP0001S-2010,经上网查询无相关信息。原告遂于同年10月1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市食药监局邮寄申诉书及相关申诉材料,对秀仕酒店以及日美公司进行申诉,并提出五项申诉要求:1、被申诉人退还申诉人购物款,并赔偿10倍货值金额(金额详见发票);2、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责令召回产品;3、要求公司提供相关依据证明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RMSP001S-2010合法性;4、行政指导建议被申诉人在全国主流媒体和全国门店发出消费者告知书并公开道歉并对购买过该产品的消费者按《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进行赔付;5、将处理结果书面邮寄回馈申诉人(包括立案和不予立案)。市食药监局于同年10月22日受理原告申诉后,于次日转至被告办理。被告经调查后于同年10月26日进行立案,并于同年11月26日对原告作出答复书,告知原告:秀仕酒店2012年销售的月饼系委托日美公司生产,日美公司持有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为QS440124010010,秀仕酒店持有所销售的礼盒装月饼的检测合格报告;针对原告反映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RMSP001S-2010合法性问题,编号实为Q/RMSP0001S-2010,经查属标签印刷错误,针对秀仕酒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被告已立案调查;针对原告提出的召回产品、进行赔偿等诉求,原告投诉的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月饼并无直接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召回范围及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赔付范围;赔偿调解属于消保委工作范围,有关此方面的诉求可向消保委反映。同年12月3日,被告对秀仕酒店送达《监督意见书》,要求其对食品标签进行仔细审核,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确保印刷信息准确。同年12月3日,被告将处理情况回复市食药监局,市食药监局于同年12月6日办结此举报投诉事项。2013年2月7日,被告作出撤案审批表,认为现有食品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生产经营生产许可证号印刷错误的食品无相关处罚依据,故对案件进行撤案。原告于2013年5月5日向市食药监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获取“(沪浦)食药监立字[2012]第074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市食药监局于同年5月2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原告,由于秀仕酒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浦东食药监局对立案号为(沪浦)食药监立字[2012]第0741号的案件已依法予以撤案,故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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