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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169号
  原告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华旺。
  委托代理人刘莹莹。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杨富勇。
  委托代理人张炜。
  原告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次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忠元
代理审判员 姚 姝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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