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浦行初字第208号
  原告某某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从培。
  委托代理人汤佳。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庄品华。
  委托代理人王敬。
  委托代理人陈珏。
  第三人涂某某。
  原告某某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浦东人保局)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同年8月29日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涂某某与本案的处理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于同年9月8日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佳,被告浦东人保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敬、陈珏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涂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3月29日,浦东人保局作出浦人社认结(2013)字第0964号《工伤认定书》,认定:某某公司员工涂某某于2012年1月13日参加公司组织的年夜饭后,驾驶电动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在此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造成右股骨颈骨折。当日经南汇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结论为工伤。
  被告依法向本院提交以下作出被诉工伤认定的依据和证据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第二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二条,《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证明被告依法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的职权;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作为执法程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作为适用法律依据,证明被告作出工伤认定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3、工伤认定申请表、涂某某身份证明、告知单存根,证明涂某某于2012年12月27日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于2012年1月13日所受事故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并于2013年1月21日补齐材料;4、2011年2月2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涂某某与原告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5、涂某某的委托书、潘军明身份证复印件;6、涂某某于2012年12月27日出具的事故报告、浦东新区南汇中心医院的病例资料,证明2012年1月13日晚,涂某某在参加完公司组织的年夜饭后,回家途中发生车祸受伤,造成右股骨颈骨折;7、某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某某公司注册地在浦东新区,属于被告管辖;8、浦人社认受(2013)字第0964号受理通知书、退信凭证,证明被告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受理决定,邮寄至原告的受理通知书和调查函被退回,后又重新向原告当场送达;9、浦人社认结(2013)字第0964号工伤认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被诉工伤认定书,并于同年4月2日向涂某某及某某公司邮寄送达;10、关于提交涂某某受伤书面情况的函、举证通知书、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从培2013年3月8日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被告受理涂某某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向其所在单位某某公司进行了调查核实,某某公司确认于2012年1月13日组织了年夜饭,涂某某在年夜饭后发生交通事故受伤;11、某某公司2012年7月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两份、涂某某的工资卡,证明某某公司于2012年2月起停止支付涂某某工资;12、食堂承包协议书;1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涂某某于2012年1月13日19时许,驾驶电动车至南芦公路、泥城牌楼西侧200米处时,与一小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14、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横港村民委员会2013年2月26出具的证明,证明涂某某居住在泥城977弄61号502室(云汉路);15、2013年3月13日被告工作人员与涂某某的同事宋明明的电话录音及录音记录,证明涂某某是在参加完公司组织的年夜饭后,骑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16、被告调查人员于2013年3月19日作的工作记录、拍摄的照片及路线图,证明事发当日,涂某某确实是在参加年夜饭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行驶路线及所需时间合理;17、2013年2月28日、3月13日被告对涂某某的调查记录,证明2012年1月13日,涂某某根据单位安排至饭店吃年夜饭,吃完后驾驶电动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