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浦行初字第208号 (3)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浦东人保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具有对本案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原、被告对涂某某在参加某某公司组织的年夜饭后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并无争议,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涂某某参加完公司年夜饭回家途中是否属于下班途中。对此,本院认为,年夜饭作为公司组织员工参加的集体活动,与工作存在紧密联系,是工作的合理延伸,涂某某在参加原告组织的年夜饭后回家途中应属于下班途中。被告依据上述规定,认定涂某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被告在收到原告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在向原告、第三人以及相关职工进行调查后,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执法程序合法。
  综上,被告作出被诉工伤认定职权依据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浦人社认结(2013)字第0964号工伤认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某某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忠元
代理审判员 田 勇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邹加沅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