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3)浦行初字第217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谈云祥。
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海生。
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庄少勤。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丽虹。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冰鑫。
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永康。
委托代理人李明。
第三人B。
第三人C。
第三人D。
原告A诉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要求撤销房屋登记行政诉讼一案,原告A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负担(已预缴)。
审 判 长 吕月荣
代理审判员 郭寒娟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赞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