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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218号
原告田某某。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宋建平。
委托代理人薛剑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9月4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因原告田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经法庭反复释明,仍坚持已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澄宇
代理审判员 田 勇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郑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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