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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220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潘素梅。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法定代表人陆民。
委托代理人蔡炜。
委托代理人龚华。
原告张某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9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胡玉麟
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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