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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39号
  原告戴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慧。
  委托代理人罗治国。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曹亚中。
  委托代理人苏晶晶。
  委托代理人李剑瑜。
  原告戴某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浦东执法局)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立案后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1日、4月19日、5月15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同年5月17日,本院申请委托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完毕后,又于同年9月10日第四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慧、罗治国,被告浦东执法局的委托代理人苏晶晶、李剑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某某诉称:原告系浦东新区宣桥镇南六公路XXX弄建德南郊别墅XXXX室房屋的业主。2012年12月,原告在该房屋西北侧搭建四间建筑面积共约100平方米房屋并加高围墙。2013年1月24日上午,被告在未进行任何形式的通知及认定的情况下,突然强行组织人员拆除了原告的上述房屋及围墙,使原告蒙受巨大损失。因此,要求判令:1、确认被告拆除浦东新区宣桥镇南六公路XXX弄XXXX室西北侧属原告所有的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房屋及围墙的行为违法;2、被告将错拆的房屋及围墙恢复原状。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二条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行政赔偿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50,000元,包括围墙恢复原状的费用,3棵被损名贵树木以及钢管、木料的费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对其中一棵香樟树要求赔偿的主张。
  被告浦东执法局辩称:其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1、对于原告所称的被拆除的违法建筑物,被告正在查处中,具体行政行为还没有作出,也没有组织人员进行强拆。原告无证据证明是被告实施的强拆行为,故而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2、本案所涉的拆房行为被告不知道是哪个部门实施的,也不知道谁在现场指挥;3、原告被拆除的是违法建筑,原告要求赔偿的是非法利益,不应得到保护。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沪房地南字(2005)第011229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证明原告是本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南六公路XXX弄XXXX室房屋的权利人之一,该房有证建筑面积365.20平方米;
  2、原告于2012年12月28日与案外人张建国签订的民用土建工程合同、于2013年1月18日与案外人尤成兴签订的木工施工合同以及施工设计图纸,证明被拆除的房屋位置在“建德南郊别墅X号别墅”,为原告所有,该房屋被拆除时正在封顶;
  3、照片11张,其中4张是现场人员照片,2张是被拆除房屋照片,2张是被告宣桥分队副队长冯涛在办公室门口的照片,1张是冯涛在现场指挥,1张是手拿摄像机、戴眼镜的男子穿着执法局制服,1张是姓陆的执法局队员穿着棉衣制服,证明被拆除房屋是被告所拆;
  4、2013年2月27日由上海建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郊管理部经理冯浩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搭建的房屋,是由当地镇政府召集,由被告出面,镇房地办、物业公司配合下拆除的;
  5、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证明宣桥派出所拆除当天接到原告电话报警,有两位民警到现场,其中一位是桂龙弟,在核查了现场人员身份后,民警认为是城管在执法;
  6.由原告家人拍摄的强拆现场情况光盘1张,证明视频0255中第24秒出现在最左边、穿制服、拿摄像机、戴眼镜的男子,与最右边穿棉衣制服、姓陆的男子都是被告队员;第40秒也出现了上述拿摄像机、戴眼镜男子;第54秒出现在右边第二位的是被告宣桥分队队长瞿良峰;1分18秒出现在车旁的是姓陆的被告队员,现场还有冯涛;
  7、原告财产受损证据:基础开土和回土费用收据及混凝土土方费用收据各一张;基础混凝土土方发货单4张;黄沙、石子、天沟、罗纹钢、砂浆、水泥、多孔砖等送货单23张;卷材出库单;本案律师费发票计10,000元;冲洗照片收据2张计1,300元;建房费收条2张各50,000元;木工工资收条1张计20,000元。另外,原告还认为因围墙(砖混结构,长5米、高1米)被被告破坏,原告自行修复花费5,000元,被压死的果树、香樟树及银杏树各1棵,共计价值45,000元。以上共计289,302.5元,原告主张其中的250,000元,且表示无法计算具体的分项。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合同真实性、关联性认为无法确认,且合同目的违法;对证据4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证人应该到庭作证;对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只能证明公安机关接到报警,不能证明被告现场执法情况;对证据3照片的真实性、证据6光盘中拍摄的视频是被拆房屋现场没有异议,确认视频中站在水池边、戴眼镜男子是被告宣桥分队副队长冯涛,但认为冯涛没有穿执法识别服、没有指挥动作,视频及5张有冯涛的现场照片均不能证明是被告在执法,被告只是派冯涛去现场看一下,2张冯涛在办公地点的照片与本案无关;确认视频中拿摄像机、戴眼镜的男子是其宣桥分队的队员,但认为其未着执法识别服,不是在执法;视频中出现在车旁的人因看不清楚,无法辨认;认为被告执法必须带执法证、穿执法识别服、两人以上,执法识别服应该有肩章、领章和胸牌;但被告同时确认执法识别服的肩章、领章及胸牌是可以活动的;确认发放过冬季保暖服,冬季保暖服无肩章、领章和胸章,不作为执法识别服。视频中没有身穿识别服的队员,原告视频中出现的并非识别服;对证据7认为,基础开土和回土费用收据及混凝土土方费用收据均没有签收人,不是收条,基础混凝土土方发货单没有直送地点,也没有盖章,不清楚是否为原告建房所用,23张送货单均没有送货单位与收货单位的盖章,与本案无关,对律师费发票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知道是否为本案律师费,对照片冲洗是否与本案有关也有异议。被告不认为围墙是被告本次拆房所破坏,对树的价值不予认可,认为与被告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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