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杨行初字第38号 (3)

庭审中,第三人提供以下事实证据:

(2013)杨民三(知)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违法成立其他公司的行为,对第三人造成了重大损失,生效判决书已经确认了方某成立的公司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

经质证,原告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被告对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无异议,同意第三人的陈述。

庭审中,被告提供以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经质证,原告认为有异议,被告没有提供情节严重的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第三人无异议。

庭审中,被告提供以下执法程序:被告于2012年4月17日接到第三人股东举报,2012年4月28日立案,2013年2月25日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3年2月27日送达原告,原告于2013年3月1日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被告于2013年3月1日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送达了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等听证参加人,2013年3月12日举行了听证会, 2013年3月25日,被告作出系争的行政处罚决定,2013年3月29日邮寄送达了原告及第三人。经质证,原告认为立案日期是2012年4月28日,而做出处罚决定书是2013年3月25日,历时10个月28天,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般程序应该是3个月,而被告没有提供延长程序时间的证据和批准延长的证据,即便案情特别复杂还要延长的,也没有提供被告集体讨论的延期证据。第三人无异议。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客观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来源及形式合法,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及形式不合法,本院不予采信。第三人提供的证据真实反映事实,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2年4月17日,被告接到第三人的股东对原告采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举报,于2012年4月28日立案,经调查和询问,于2013年2月25日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3年2月27日,被告将上述告知书送达原告,原告于2013年3月1日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被告于2013年3月1日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送达了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等听证参加人,2013年3月12日举行了听证会。2013年3月25日,被告作出沪工商杨案处字〔2013〕第1002012104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原告在设立登记时,其法定代表人利用保管第三人公章的便利,未经第三人同意,擅自在向被告提交的注册登记材料中加盖第三人的公章,并以第三人的名义出资,将其作为股东之一,成立了与第三人企业名称相近的原告公司。原告取得营业执照后,即以第三人关联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工程总价人民币578万元;已生效的杨浦区人民法院(2012)杨民二(商)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第三人自始不是原告股东。故被告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吊销原告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2013年3月29日,被告将系争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了原告及第三人。

另查明,被告延长办案期限经过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和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本院认为,被告依法具有对其辖区范围内公司登记进行管辖和处罚的法定职权。被告根据原告、第三人、证人的询问笔录、公司登记注册材料、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等认定原告提交虚假资料、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违法事实成立,事实清楚。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原告欺诈取得营业执照后获取工程的证据和事实,对原告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适用正确。被告受案后,依法调查取证,进行听证,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对原告提出被告结案期限过长问题,被告均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履行了相关延长期限的手续,故原告此节抗辩,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沪工商杨案处字〔2013〕第100201210415号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某公司A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某公司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某
审 判 员 强 某
人民陪审员 韩 某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某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