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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行初字第62号 (2)
  4、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及送达回证,证明上海盛北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2010年7月27日为估价时点,评估确定系争房屋类型为旧里,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115元,该估价分户报告单于2010年9月28日留置送达原告户。
  5、五份动拆迁谈话记录,证明拆迁实施单位与原告户就系争房屋拆迁安置事宜多次协商未果。
  6、两份试看房屋回单,证明拆迁过程中,拆迁实施单位于2012年7月31日留置送达两份试看房屋回单供原告户试看,两名居委会工作人员签名见证送达过程。
  7、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证明裁决安置房屋某路某弄27号201室建筑面积为81.9平方米,该房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两第三人有权用于安置原告户。
  8、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拆迁安置房屋估价报告单及送达上述材料的送达回证,证明因拆迁双方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告于2012年9月13日受理两第三人提出的裁决申请,于同日向原告户留置送达裁决申请书副本、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拆迁安置房屋估价报告单。
  9、调查笔录、第二次会议通知及送达回证,证明原告未出席被告组织的第一次调解会,被告于2012年9月21日将第二次会议通知留置送达原告户。
  10、第二次调解会的调查笔录,证明原告仍未出席被告组织的第二次调解会。
  11、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因原告与两第三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告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书,并于10月15日将裁决书留置送达原告户。
  12、更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因裁决书出现笔误,错将“航头路”写成“船头路”,被告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更正,并于2012年11月13日将更正通知书送达原告户。
    (二)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及沪房地资拆[2004]28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9]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联[2009]319号《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房管拆[2010]216号《关于苏州河沿岸地区2号、4号街坊土地储备项目列入拆迁补偿安置试点项目的批复》及经批准的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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