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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行初字第62号 (4)
    两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职权依据以及作出房屋拆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均无异议。
  原告在审理中提供了如下证据:
  1、原告自行整理的五份原告户与两第三人动迁经办人的谈话笔录,证明被告提供的记载时间为2010年9月28日、2010年12月26日、2011年8月5日的三份谈话记录系伪造,并证明两第三人的动迁经办人曾否认系争房屋的历史遗留问题有政策可以解决。
  2、房屋拆迁许可证[闸房管拆许字(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120110005号],证明两第三人未依法申请延长房屋拆迁许可遭到处罚,其在2011年7月27日至2011年8月2日无房屋拆迁许可,在此期间实施的拆迁系违法操作;系争房屋和安置房屋的估价分户报告单自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已逾一年,超过《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的一年有效期,被告不应依据无效的估价分户报告单作出裁决。
  3、2011年5月16日《解放日报》的报道、题为《市房管局领导在2011年3月2日市政府专题新闻发布会公布2011年第一批市统筹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和价格》的新闻报道,证明被告作出的裁决剥夺了原告多项补偿选择的权利,违反相关动迁政策。
  4、2010年6月2日、2010年12月15日、2011年12月5日《新民晚报》的报道,证明被告作出的裁决对原告的补偿严重不足,原告户的动迁补偿待遇与同期黄浦区董家渡地块的补偿待遇相差4倍。
  5、结婚证,证明原告与李某于2008年5月26日登记结婚,李某应当计为安置人口。
  6、原告于2012年11月4日从新闻报道中获悉经济适用房微涨,建房成本提高的消息后所作的记录,证明经济适用房微涨的原因是建房成本提高。结合2011年5月16日《解放日报》报道闸北区安置房均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500元的内容,证明被告裁决给原告户的安置房屋的价格成倍于新闻报道的均价。
  7、原告从闸北区政府网站下载的题为《苏河湾开发雏形出现,将建成规划居住5万人综合性城区》的报道,证明苏河湾旧区改造需建设比例为5%的保障房,该部分的保障房应当用于动迁居民回搬,故被告剥夺了原告户选择回搬的权利。
  8、原告于2013年4月5日收看上海电视台“柏万青和谐热线”栏目某期节目后所作的记录,证明2003年系争房屋分户后,原记载于公房租赁凭证“独用”一栏的灶间被变更记载于“合用”一栏,致使原告户的安置补偿面积减少,原告户的情况与该节目报道的情况一致,希望有关部门能像节目呼吁的一样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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