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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行初字第62号 (5)
  9、原告于2013年4月收看上海电视台时尚频道“甲方乙方”栏目某期调解家庭矛盾的节目后所作的记录,证明上海市成都北路基地某被拆房屋的面积为32平方米,该户获得安置补偿款400万元,以此证明被告裁决给原告户的补偿款过低。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但认为能印证被告提供证据5所欲证明的动迁过程中两第三人与原告户多次协商未果。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因两第三人逾期申请延长拆迁许可证,被告对两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经市房管局批准,拆迁许可证得以延长。认为系争房屋和安置房屋的评估报告均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应当合法有效。认为证据3、4与本案无关,且无法证明原告的观点。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原告配偶李某为上海户籍,根据基地拆迁政策,被拆迁居民的上海户籍配偶不能作为引进安置对象。对证据6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并非新闻报道的视频或文字稿原件,且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观点,裁决安置房屋是商品房,并非保障性住房,其价格与经济适用房不具有可比性。对证据7的真实性有异议,系争房屋所在基地作为旧区改造基地,其安置房源在2007年即向被拆迁居民公示并征得大多数被拆迁居民同意,不存在回搬的政策,基地提供的非异地安置房屋并非建造于基地范围内,而是建造于闸北区的安置房屋。对证据8、9的真实性均有异议,被告裁决时依据相关规定基于公房租赁凭证的记载计算被拆房屋面积,原告户的灶间记载于“合用”一栏,不能作为系争房屋的居住面积换算建筑面积。
  两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但认为能够证明两第三人与原告户多次协商系争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同意原告的证明观点。市房管局对两第三人延迟申请延长拆迁许可证的行为进行了处罚,但批准同意延长闸房管拆许字(2010)第5号拆迁许可证,该基地拆迁许可证并未发生变化,故房屋评估时点未予变更,系争房屋和安置房屋的评估报告依然有效。对原告证据3、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原告的观点。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原告配偶李某为上海户籍,根据基地拆迁政策,被拆迁居民的上海户籍配偶不能作为引进安置对象。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认为该报道系针对廉租房,与裁决安置房屋不具有可比性。对证据7-9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认为与本案无关联。
  两第三人在审理中提供了如下证据:
  苏河湾旧区改造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征询评议小组出具的公示,证明截至2010年12月12日,基地签约率达到67.02%,签约率超过三分之二,两第三人申请裁决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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