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闸行初字第62号 (8)
驳回原告张A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某号房屋拆迁裁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A负担。
鉴定费人民币800元,由原告张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霄云
代理审判员 叶 一
人民陪审员 俞栋第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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