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闸行初字第89号 (6)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包A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闸房管拆裁字(2013)第20号房屋拆迁裁决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包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霄云
代理审判员 孙 迪
人民陪审员 毕晓莹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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