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徐行初字第204号 (2)

被告辩称,本案被诉的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系第三人在规定日期内向被告申请,被告依据职权予以核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人述称,被告作出的延长许可,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审理中,被告为证明其核发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出示了以下证据:

1.第三人向被告递交的“上海市轨道交通xx号线xx路站建设项目调整房屋拆迁期限申请的函”;2.被告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交的“关于轨道交通xx号线xx路站项目建设基地房屋拆迁期限的请示”;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同意上海轨道交通xx号线xx路站项目建设基地房屋拆迁期限延长的批复”;4.房屋拆迁许可证;5.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及其存根;6.房屋拆迁期延长的公告照片;7. 房屋拆迁期延长的公告。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异议,认为上海市轨道交通xx号线已经通车,不需要建造xx路站,故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延长许可证。对证据6的照片有异议,怀疑是张贴后马上拿掉,应提供一组照片,以证明该公告一直张贴在上面。

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上海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批准轨道交通xx号线xx路站供地方案的通知》;2. 上海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文件(沪规土资建[2009]56号);3. 上海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关于申请上海轨道交通xx号线xx站工程建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函;5.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6.2013年9月1日采集的现场证据;7.规划红线图;8.现在土地性质建造后将成为M14-3商业娱乐用地;9.申请法院现场取证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21户作为第三人的申请。

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系针对延长许可通知是否合法,原告提供的证据系证明拆迁许可的合法性,原告已经就拆迁许可证问题起诉过,经过一审、二审,被裁定驳回。原告如果对规划有异议,可以另行起诉。

第三人同意被告的质证意见。

第三人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9年6月17日向上海轨道交通xx发展有限公司核发沪x房管拆许字(2009)第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其因“上海市轨道交通xx号线xx路站项目建设”,对原告居住地块的房屋实施拆迁。2013年5月15日,第三人向被告递交了“上海市轨道交通xx号线xx路站建设项目调整房屋拆迁期限申请的函”,要求将该地块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至2014年6月30日。被告在收到申请后,经审核后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房屋拆迁期限延长的规定,向上海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行文:关于延长轨道交通xx号线xx路站项目建设基地房屋拆迁期限的请示(x房管[2013]86号)。上海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同意延期的批复。被告于2013年6月28日向第三人作出沪x房拆许延字(2013)第4号《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并于当日在该拆迁基地张贴房屋拆迁期限延长公告。原告对被告所作沪x房拆许延字(2013)第4号《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具体行政行为后不服,诉至本院。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