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行初字第207号 (2)
维持被告上海市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的xx人社认结(2013)字第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崇毅敏
代理审判员 叶晓晨
人民陪审员 朱惠铭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沈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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