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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中法民二终字第190号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惠中法民二终字第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X,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XX,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叶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0219660326XXXX。
委托代理人:罗XX,广东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2)惠城法小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志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沈巍、陈金升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原审的意见

2012年10月30日,叶XX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9月18日签订的《深圳市装饰设计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设计定金和设计费共计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并赔偿原告自付款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约为36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2011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深圳市装饰设计合同》,约定由被告有偿承担原告位于惠州白鹭湖白鹭岛XX栋别墅室内及园林的装饰工程设计(共有11份项目图纸),设计费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根据设计进度分期付款,如有一方违约则需合同定金的双倍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叶XX向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设计定金40000元。2011年11月19日,原告在审核认可深化方案后支付设计费30000元。根据合同第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此款后开始进行施工图纸的设计和绘制。然而,原告直至起诉之日都未收到被告就该合同项目所设计和绘制的任何一份施工图纸。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已于2012年8月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设计费,但遭到被告的拒绝。另,被告于2011年10月27日进行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前企业名称为“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提供设计图纸,构成根本违约,应当退还其已收取的设计定金和设计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答辩并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设计费人民币30000元;2、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600元;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被告履行了施工义务并交付了施工图纸,并按照约定完成了部分的施工工程。原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全部的设计费,过错在原告,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11月19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了一份《深圳市装饰设计合同》,约定由反诉人为被反诉人位于惠州白鹭湖白鹭岛(又名浅水湾揽翠堡)XX栋别墅装饰工程设计,约定设计费为人民币100000元,签订合同后支付定金40000元,深化方案(即合同第三条3.1、3.2、3.3、3.4、3.5)且经被反诉人核对认可后支付30%即30000元,余款在全部施工图时支付(即合同第三条3.5、3.6、3.7、3.8、3.9、3.10、3.11)30%即30000元。反诉人在收到余款30000元将本合同涉及的施工设计图纸资料正式移交给甲方。
期后,反诉人依约定履行设计义务,交付全部施工设计图纸资料正式移交给甲方后,并于2011年11月19日,签订了《深圳市装饰工程施工装修合同》及《深圳市基础工程造价书》。2012年8月26日,被反诉人违反约定解除上述合同,至今未按约定支付设计费30000元,因此,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的行为已属违约行为,损害反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叶XX答辩称:被答辩人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理由如下: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所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亦即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交付约定的工作成果,答辩人向被答辩人给付报酬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2011年9月18日签订的《深圳市装饰设计合同》第三条规定,应由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及方式)为(共11项),即:项目各层的原结构图;项目各层(各房、室)的平面布置;地面材质布置图;项目各层(各房、室)的天花布置图;项目立面电脑三维效果图五张;项目各层(各房、室)的立面施工图;项目排水(排污及冷热进水)布置图;项目各层(各房、室)的强弱线路布置图;项目各层(各房、室)的照明线控图;项目各层(各房、室)的智能家居系统分布图选项;项目各立面节点大样施工图。而答辩人因此应当向被答辩人支付的设计费为人民币10万元,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因此,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都是明确的、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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