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中法民二终字第115号(4)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A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15983元,由上诉人A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志文
审 判 员 沈 巍
审 判 员 陈金升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钟惠娜
附:相关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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