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中法民二终字第96号(2)
反诉被告在庭审中辩称,1、反诉的第一项,我方在合同中从未约定单价是28.3元,至合同签订后,我没有收到反诉人任何产品。2、反诉人说我方在其催收下才支付拖欠模具费不符合事实,我方在签订购销合同的下午就支付了货款,双方约定在2010年11月10日反诉人要求交付产品,我方才支付余款,但是我方至今都没有收到货,不存在我方拖欠货款的事实。3、我方是主动和反诉人协商解决问题。4、2012年5月16日反诉方在我方催促下,到我方工厂协商问题,双方分歧较大,后反诉人报警说我拘禁反诉人不符合事实,反诉人说我所要8千元不符合事实。
一审查明事实
一审审理查明:2011年10月8同,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订做一批拉伸桶,主要内容有:一是产品表面处理内麻轮光外粗按样品,产品长度规格0.57×高227直径231㎝;二是加工方式为拉伸,单价25.6元/个,模具费23000元;三是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按供方的技术标准中相应的合格产品标准,按需方提供签字样品确认生产,产品起订数量为每单5000pcs;四是模具付款方式,确定开模付30%订金,生产5000pcs成品;付清余下70%模具费(2011年11月10日前付清)。五是付款方式:需方确认样品时先付供方总货款30%的材料预付款,供方收到材料款后及时安排生产,(如需方付款有时间上的延误,则所有责任由需方负责,余款交货时结算付清)。六是交货方式:按实际出货产品件数计算,送货到深圳原告办事处。七是需方及时汇款至供方,供方赶在11月10日前生产5000 pcs成品给需方,如没有完成,需方需退回30%材料预付费给供方,需方要在2011年10月9日前付30%的模具订金给供方。八是需方在供方工厂生产数量达到7万个以上,供方将其模具费退还给需方(从货款中扣除)。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被告模具定金人民币7000元。
2011年10月1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电子邮件,内容为:“彭先生,你好!附档是按样品测量出来的各项尺寸,请查收,谢谢!”该邮件含不锈铁拉伸桶设计图附件一份。2011年10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采购单,该采购单约定的订单数量为拉伸桶5000 pcs,单价25.6元/个,交货期为2011年11月10日。有手写补充交货期约定2011年11月10日前必须交够2000个;2011年11月15日前必须交够5000个。若延期交货或者品质不符合要求造成的返工、停工费用全数转嫁到供方,供方不得有异议(品质标准按样板)。双方在《采购单》签字确认。原告按被告的要求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支付被告30%的材料订金人民币35000元。后被告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原告交付采购产品,双方就此有电话协商。2012年5月16日,被告到深圳原告处协商交付产品问题。被告提出不要原告的制作的产品,要原告退还订金及预付材料款。双方因协商不成而产生纠纷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