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惠中法民二终字第95号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惠中法民二终字第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男,汉族,19XX年X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119620814XXXX,住广东省沥林镇沥林居委会圩镇。
委托代理人:顾XX,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演达一路X号华阳大厦X楼X座。
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XX,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YY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XX,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800210XXXX。
原审被告:YY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陈江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陈江白云山村千佳御景居(二期)首层XX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罗XX。
原审被告:陈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8119840808XXXX。
上诉人黄XX因与被上诉人XX有限公司、原审被告YY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YY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陈江分公司、陈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2)惠城法民二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志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沈巍、陈金升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原审的意见

2012年3月2日,XX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确认原告与被告YY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黄XX签订的《代理协议书》无效;二、判令被告YY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定金人民币伍万元给原告;三、判令被告黄XX立即返还定金人民币壹拾万给原告,被告YY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被告黄XX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2011年6月21日,被告YY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黄XX找到原告,向原告提供拍卖A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惠环镇平南工业区49#内3353.68平方米厂房的信息,向原告承诺若委托其进行操作,拍卖价及所有费用在人民币叁佰贰拾万元以内就一定能拍到原告指定名下。
为此,原告与被告YY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黄XX签订了《代理协议书》,约定:“l、甲方(即是本案被告YY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保证乙方(即是本案原告)能在拍卖公司拍到上述厂房(即法院裁定书或拍卖确认书及法律文书裁到或确认到乙方指定名下);2、甲方保证拍卖价及所有费用在人民币叁佰贰拾万元以内;3、乙方签订本协议之日付定金人民币伍万元给甲方(含甲方做好拍卖前的相关对接工作)。”……“6、如果乙方没有拍到该厂房,甲方将定金如数返还,并按乙方所交定金以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违约金。”
《代理协议书》签订当日,原告按照协议书约定向被告YY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帐号汇款人民币伍万元整。2011年6月29日,原告按照被告黄XX的要求,通过网银转帐方式分别向B拍卖有限公司指定的帐号支付了人民币贰拾万元拍卖保证金和向被告黄XX帐号支付了人民币壹拾万元房产交易定金。
2011年7月25日上午11时,B拍卖有限公司在其拍卖厅公开进行拍卖A实业有限公司总股份的60%,包括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惠环镇平南工业区惠风西二路30号的房产(即是49#内的厂房),建筑面积3353.68平方米。被告YY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黄XX参加了该拍卖会,但未能在该拍卖会上成功拍到上述厂房。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YY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黄XX返还定金和B拍卖有限公司返还拍卖保证金。2011年8月10日,原告收到B拍卖有限公司退回的拍卖保证金人民币贰拾万元,但被告YY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黄XX至今无理拒不退还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原告与被告YY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黄XX签订的《代理协议书》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理应认定为无效的合同,被告YY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黄XX理应返还原告定金。
YY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答辩称:一、被告YY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对签订《代理协议书》以及收取定金并不知情。被告YY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陈XX,从申请人提供的单据可知,2011年9月30日和10月19日两天共取走5万元定金有陈XX的签名。因此,陈XX本人应将支取5万元返还的责任。
2011年10月28日,被告YY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与现任法定代表人钟XX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约定陈XX将其持有的YY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100%股份转让给钟XX。但是,原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经营负债情况并没有告知钟XX本人。只是在上述合同签订后,由陈XX委托他人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该案诉讼前,被告YY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对签订《代理协议书》以及收取定金并不知情,对于收取的5万元定金等更不知下落。而且,签订《代理协议书》以及收取定金是在2011年6月份,从申请人提供的单据可知,2011年9月30日和10月19日两天共取走5万元定金有陈XX的签名,陈XX本人应取5万元返还的责任。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