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中法民二终字第71号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惠中法民二终字第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银行,地址:惠阳区淡水镇立交桥西侧。
法定代表人:钟XX。
委托代理人:江XX。
委托代理人:余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罗山县子路镇殷湾村殷湾组,现住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白云坑一路XX电子厂。
上诉人XX银行(以下简称:工行惠阳支行)因与被上诉人陶XX借记卡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2)惠阳法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志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沈巍、陈金升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原审的意见
2012年7月19日,陶XX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人民币3025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原告是XX电子厂员工,2008年期间,在被告处开设储蓄存款帐户,获得号码为6222022008011242XXX的牡丹灵通卡一张。原告将工资等款存入该帐户,起初存取款正常。不料,2012年2月7日,原告到被告营业网点取款时发现,卡中帐户30300.39元居然变为41.39元。遂去被告网点挂失交涉,并于第二天即2月8日向白云坑派出所报案,获得编号为441300的报警回执一份。现原告根据被告网点打印出的银行流水单、派出所警员的案情进展通报可知:在2012年1月21日,有人在湖南省娄底用复制的银行卡取走了原告帐户上的款项。因为银行取款每天有2万元的限额,所以,那个人又在第二天在ATM机上取款至余额为百元以下。该帐号在21日减少的金额为20240元;22日减少的金额为8096元,还有一次1923元。即两天共计减少30259元,该帐号还剩41.39元。众所周知,取款时,要银行卡+密码才能将款取出。银行卡原告一直放在钱包里随身携带,密码也从未向他人透露,且在湖南娄底无亲友,不可能在大过年的跑到那里去。原告认为,人民币是种娄物,存入银行后,储户与银行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储户帐上金额的非法增减,并不代表正确的债权债务金额之改变。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请。
工行惠阳支行答辩称:一、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第十四条,对于预留密码的账户,凡正确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开户申请人)本人行为。原告的银行卡设置有密码,虽然录像上看不是原告本人,但使用密码支取原告银行卡存款的行为应视为原告本人行为。所以,原告银行卡上的取款为有效取款,原告向被告要求支付该存款,显然没有依据。
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是他人克隆了其银行卡并非法支取的事实。1、原告提供的录像资料仅能证明取款人非原告本人,但不能证明取款人不是原告委托或指使的人。原告提供的报警回执等仅能说明公安机关受理了原告的报案,询问笔录也仅仅是原告一方之言,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前,显然是不能作为证据去认定事实的。
2、从银行卡使用时间上看,不能排除是原告委托他人拿着银行卡到外地取款的可能性。从交易记录上看,2012年1月12日原告承认是其本人在惠阳地区存款3万元。之后,2012年1月21日、22日,该银行卡有在湖南取款的记录。这之间有9天的时间,原告有充足的时间委托他人拿其银行卡从惠阳去到娄底办理取款。如果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就断定娄底取款一定不是被答辩人委托取款,显然就会造成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3、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是他人使用伪造卡,也不能排除原告同他人伙同伪造银行卡的可能。
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足以认定其是一宗克隆卡案件,疑点有:①、一般克隆卡案件有犯罪分子使用设备非法读取受害人银行卡信息的监控录像,本案原告未提供;②、原告自认2012年1月12日存款行为是其本人所为,当时其存款已有3万余元,而其存款涉嫌被非法支取发生时间已是在9天后的2012年1月21日,同一般克隆卡案件非常不同。一般克隆卡案件基本都是在客户账上有钱后24小时内就被取光了。因此,显然存在原告同他人伙同伪造银行卡的可能性。
因此,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根本不能排除是原告委托他人拿着其银行卡到外地取款或伙同他人伪造银行卡的两种可能性,原告就一口咬定是他人非法支取,依据何在?既然无法证明取款行为不是他人非法行为,那么要求被告承担支付责任证据不充分,原告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密码只有储户知道,保管密码的责任当然在储户,除非证明银行系统存在泄密的可能,无论密码被何种方式泄露,过错责任显然都需要原告一方承担。
被告作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客户数量众多,拥有先进的设备及管理,可以100%确保储户的存款信息安全。银行卡密码具有唯一性、私密性的特点,只有储户本人知道,其他人无从知晓,即便银行卡被伪造,但取款时必须要有密码才能进行,原告提供的录像中也能清晰的显示出取款人插卡后有输入密码的步骤。因此,即便银行柜员机未识别出伪卡,但没有储户密码泄露的行为,存款也无法支取。所以,储户本人也应该对其卡内资金的减少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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