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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刑终字第5号 (2)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涉案证券账户中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系李某某指令李某君购买,原判认定李某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检察员在二审庭审中提供了登记人为李某某的《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基本情况登记表》、证券账户交易流水2份等证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

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前,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召开了庭前会议。根据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上提出的申请,本院开庭审理前调取了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写给袁某梅的2封信提供给辩护人,并向辩护人提供了李某某在侦查机关第一次作出认罪供述的完整同步录音录像让其观看。

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本院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了法庭调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当庭决定,对袁某梅2011年9月5日在侦查机关所作指证李某某指令李某君购买股票的证言予以撤回,不作指控证据使用。辩护人出示和宣读了二审期间会见李某某所作的笔录及检察机关对李某某所作的讯问笔录,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写给袁某梅的2封信及写给李某君的1封信,袁某梅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等线索材料。根据出庭检察员的申请,本院通知本案侦查人员王某、陆某某出庭说明情况。合议庭经休庭评议后当庭宣布,根据对李某某供述认罪过程和相关录音录像资料的审查,结合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提供的相关线索材料,不能证明侦查人员讯问李某某时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也不能证明侦查人员胁迫、引诱李某某供认犯罪事实。李某某供认的作案过程及相关细节系其自行叙述形成,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侦查人员胁迫、引诱李供述犯罪事实查无实据。据此决定,对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排除李某某认罪供述的申请不予支持。对袁某梅2011年9月5日在侦查机关所做的证言,鉴于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检察员也已当庭决定撤回不做指控证据使用,故决定予以排除。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检察院的二审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涉案证券账户中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是否系李某某指令李某君购买的问题

本院认为,即使排除袁某梅2011年9月5日的证言,综合下列事实和证据亦足以认定涉案岳某某、童某某五矿金田营业部证券账户中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系李某某指令李某君购买:

(一)李某某因其职务而事先掌握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基金购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的未公开信息

在案证据证实,交银施罗德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总监全面负责公司的投资管理业务;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权限范围内负责基金投资具体工作;交银施罗德公司基金经理的职责是在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进行本人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李某某在交银施罗德公司所任职务使其在投资交易系统拥有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组合管理、信息查询、系统管理等五大类权限,包括查看股票池信息,查看、查询所有基金的指令,查看所有基金的持仓分析、交易报表、成交汇总、持仓变动报表等。2009年3月3日、4月2日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李某某主持。会议决议表明,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成长基金、精选基金、蓝筹基金、稳健基金可持仓工商银行股票超过基金净值比例的5%;会议中李某某还建议可以持有银行股。2009年4月1日至3日及同月7日,李某某均有登录交银施罗德公司交易系统的情况,其中4月7日登录时间为9时32分。

(二)涉案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李某某夫妇及其亲属,李某某系账户实际控制人之一

在案证据证实,涉案购买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股票的岳某某、童某某五矿金田营业部证券账户系李某某之妻袁某梅借用岳某某、童某某的身份证件于2007年5月30日开户,李某某系两账户实际控制人之一。两账户内资金本金4,580万余元,除180万元来源于袁某梅父亲袁某民招商证券深圳南油大道证券账户外,其余4,400万余元均来源于廖某某、童某某招商证券深圳南油大道营业部证券账户,由上述两证券账户以本金1,152万余元进行股票交易盈利累积而成。而廖某某、童某某招商证券深圳南油大道营业部证券账户资金本金1,152万余元,分别来源于李某某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账户315万余元,袁某梅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账户、招商银行、中国银行216万余元,童某某招商证券深圳福民路营业部证券账户162万余元,袁某梅招商证券深圳福民路证券账户资金、转入股票市值共计457万余元。上述袁某梅招商证券深圳福民路证券账户资金、转入股票市值共计457万余元的资金来源,除2000年10月9日至2001年4月19日存入资金15万余元外,其余442万余元系袁某梅、岳某芳(李某某母亲)、袁某松、廖某某股东账户股票转入,具体为袁某梅烟台发展242,615股330万余元,岳某芳东方钽业22,600股104万余元,袁某松秦风农业2,300股6万余元,廖某某天方药业500股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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