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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行初字第44号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3)甬东行初字第44号



    原告宁波××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区××路××楼××室,经营所在地宁波市中山东路xx号中农信大厦7-43。
    法定代表人应××。
    委托代理人王××。
    委托代理人杨××。
    被告宁波市××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街××号。
    法定代表人郑××。
    委托代理人邱××。
    委托代理人蔡××。
    原告宁波××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不服宁波市××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的行政裁决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原告同意该案于同日预立案,于2013年6月13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3年7月23日该案正式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宁波××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宁波市××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蔡××、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月21日,宁波市××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行政裁决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宁波××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向被告提交的关于江东区某某尔滨江甲7楼和12楼有关房屋拆迁补偿行政裁决申请,认定宁波××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并非江东区某某尔滨江甲7楼和12楼房屋产权人,上述房屋产权人已与拆迁人签订《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原告提起的裁决申请。
    被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1.拆迁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2页,用以证明涉案地段实施拆迁行政许可的事实;2.裁决申请材料复印件1份共20页,用以证明原告提出行政裁决申请的事实;3.补正告知书复印件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被告告知原告补正材料的事实;4.原告申请补正材料复印件1份共14页,用以证明原告提交补正材料的事实;5.工商登记部门调取的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共2页,用以证明该合同与原告提出申请裁决时提交的合同不一致的事实;6.被拆迁人为裘某某、庞某某的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复印件、被拆迁人为彭某、叶某的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复印件各1份共4页,用以证明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签订了补偿协议,且签订时间是在租赁合同届满之后的事实;7.行政裁决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被告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的事实;8.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行政复议维持被告不予受理决定的事实。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
    原告宁波××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自2006年开始租赁江东区某某尔滨江甲7楼和12楼办公,并进行了装修。2010年初,江东区某某尔滨江甲进行拆迁,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向原告宣传,对于承租人积极搬迁的,国家会给予奖励。原告于是积极响应号召在限定时间内,主动搬离了滨江甲。但之后,拆迁部门就没有再与原告联系补偿事宜,经询问拆迁办相关人员,答复称是对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对承租人没有补偿。于是原告于2012年6月向被告提出裁决申请,被告要求原告补充相关材料,在原告补充材料后,被告却于2013年1月21日直接作出了《行政裁决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收到该通知书后,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被告的不予受理决定。原告认为,拆迁人是在2010年5月和7月与涉案房屋的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因此应适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也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停产、停业以及搬迁、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地段等因素为实际经营者支付一次性经济补贴费。上诉规定都某某对承租人应进行补偿,原告向被告申请裁决与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的拆迁纠纷,被告应当受理并作出裁决。拆迁人与房屋产权人的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产权人须自行处理和承租方的租赁关系”,以及该协议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均不能体现是否包括承租人的搬迁、过渡期等补偿费用,且该约定内容也不是要求产权人支付搬迁等补偿费用给原告,而且这是实体问题,是受理后应当审理的问题,被告要求原告方向产权人主张的理由不能成立。拆迁人是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原告只能向拆迁人主张补偿,因此,只有通过裁决程序解决。综上,被告不受理原告的裁决申请,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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